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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7(Dyzenhaus收錄的版本)

某些情況是如此自然的,就是規則的闡述elaboration或表達articulation,以致把它說成是出於我們的「立法」、「造法」或「命令」,會是一種誤導

 

規則應該包括這些新的情況,並且在深思熟慮後會發現真的有包括

 

即使承認這是呈現為實然與應然間的融合之例子,有兩個警訊:

(一)這種情況的「應然」,與道德無涉

(二)在法律裡面,這種現象[1]被用來正當化此種說話方式[2],是何其稀少,決定某個案例的一種方式,被當成是對某個規則的唯一自然的或理性的闡釋而加諸我們,又是多麼例外[3]

 

說成:「法官造法」或甚至是「命令」(雖非武斷的),比較能傳達此種狀況的真實



[1] 呈現為實然與應然間的融合

[2] 是出於我們的「立法」、「造法」或「命令」

[3] 陳老師認為這的確是在指種情況的稀少。這一段後來也被德沃金回應:這不稀少,這也不是裁量問題。案件適用時都是在重新建構,不限於核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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