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我的研究 (31)
- Aug 01 Thu 2013 19:05
略記七月十八號的發表
- Nov 22 Tue 2011 19:42
日民 251 252
工作遇到關於日本昭和2年民法第251、252條共有的問題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都是日本現行民法
- Jun 14 Tue 2011 19:22
西班牙民法1894把誤為扶養放在(準契約)無因管理
- Jan 12 Wed 2011 06:50
婚費分担・家庭生活費用 条文訳
- Sep 15 Wed 2010 11:51
遺失物拾得
- May 24 Mon 2010 20:28
中華民国民法親族編第五章扶養日本語訳
1931 年5月5日施行
1114条 次に掲げる親族は、互いに扶養の義務を負う。一、直系血族の相互間。二、夫婦の一方が他方の父母と同居するときは、その相互間。三、兄弟姉妹の相互間。四、家長家族の相互間。
- May 09 Sun 2010 14:10
子女從姓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第 11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1059-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 May 09 Sun 2010 14:08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三讀通過
法源編輯室 / 2010-05-03
為因應國際局勢、經濟型態的轉變,並貫徹性別平等、保障子女等原則,立法院上週五(三十日)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將涉外案件類型做更細緻的劃分,並將男女平等原則適用在涉外婚姻案件、子女身分案件也可以子女國籍作為準據法,希望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新規範明定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 Mar 10 Wed 2010 09:01
日本人配偶死亡後
- Feb 20 Sat 2010 18:43
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19/58/20pe7.html
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 台灣人口結構面臨改變
- Jan 18 Mon 2010 23:18
訴請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策略是否正確
- Oct 18 Sun 2009 00:46
日台間國際婚姻及準正
- Oct 14 Wed 2009 19:19
阿公過世繼承土地孩子有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