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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要去旁聽一個研討會

整理相關資料時

發現一些之前上課沒整理的的東西

 

例如這個原文的引註

See, for examples from the employment field, Sybron Corp. v. Rochem Ltd. [1984] Ch 112

 

老師在上課時提醒報告人不宜漏翻譯

後半段是案件名 可以不用翻

但前半段的英文說明 特別是論文要引用的話 應該要翻譯出來

雇用の分野の例としてSybron Corp. v. Rochem Ltd. [1984] Ch 112

 

我也可能會不小心遺漏 特此記下以茲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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