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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要去旁聽一個研討會
整理相關資料時
發現一些之前上課沒整理的的東西
例如這個原文的引註
See, for examples from the employment field, Sybron Corp. v. Rochem Ltd. [1984] Ch 112…
老師在上課時提醒報告人不宜漏翻譯:
後半段是案件名 可以不用翻
但前半段的英文說明 特別是論文要引用的話 應該要翻譯出來
雇用の分野の例として、Sybron Corp. v. Rochem Ltd. [1984] Ch 112…
我也可能會不小心遺漏 特此記下以茲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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