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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

有一個感覺

就是翻譯自己的文章 與翻譯別人的論文

是頗有不同的

其間之差別


恰如同英美法系法官與歐陸法系法官之別

(這比喻似乎為小弟所獨創....)

 

拘泥文義的歐陸系法官地位較低

不太敢逾越 似乎較合乎立法者意旨 的文面解釋

英美系法官的裁量被擔心易流於恣意

卻也較容易有通順合乎人情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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