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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過妻被法院扣1/3會影響到先生的財產嗎

當時只針對當事人的發問

亦即夫妻雙方還在世 婚姻關係維持期間

妻之債權人是否能扣押夫之財產的問題來解答

老實說

我以為個人主義在現代民法已經很貫徹

但一般人似乎不完全如此認為

所以要說夫債妻還 或父債子還的說法已是封建遺跡並不完全正確

 

問題算只有回答到一半 過好幾天都沒去關心

結果當事人又追問

妻如果先死亡  是否妻的債權人可以就剩餘財產分配去扣先生的財產

我自己不是當事人 所以一開始並未設想到出現這種情況

但是 這的確是很重要的追問

 

 

在我之前已有其他人回答

他除了站在家庭債務一體化的想法

面對追問 還給了以下這種說法

無論是債務或是財產都是需要繼承的=====繼承順位是1.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怎麼輪應該也不會是配偶...你真的想太多了

 

這真是大謬不然

蓋配偶本來就是當然繼承人
不然何來應繼分之規定

該解答後續補充把應繼分規定貼出來 又說而配偶則一定有繼承權

這種前後矛盾的解答 真不知當事人如何看得懂

而 果然當事人不明究理 將其選為最佳解答了

 

 

我於是對此解答試寫了一篇評論如下

法律果然很複雜....
當事人對後續問題也很敏感

在本案 如果未改用約定分別
妻過世時 立法論上雖有質疑
現行法下的確還是會有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

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本被規定為一身專屬
但九六年˙五月將之刪除
亦即得轉讓 得繼承

已過世的一方 此處為妻
若財產較先生少
其既然已不在世間
自亦無法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問題是這個請求權是可以繼承的
換言之
此為遺產的權利 繼承人可以主張
而除繼承人可以主張外
遺產之債權人亦可代位請求

目前尚未見相關判決
惟以下網址有提到劉孟錦律師見解 提供參考
http://blog.yam.com/hkkeeaabb/article/18201215

結論
本件之最佳解答 並不正確

解答理由構成之另一點謬誤
係"怎麼輪應該也不會是配偶"
配偶本來就是當然繼承人
不然何來應繼分之規定
該解答本身即前後矛盾

 

 

評論過程中 我又注意到有類似的問答

債權人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追債務人配偶無償贈與期限

這個問題的最佳解答 強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專屬於配偶之間

粗俗的回答說 沒有權利的人連屁都不能放怎麼代位

他不知道法律已修正 將其一身專屬性去除掉

被發問者給提醒了 還說 我怎麼沒有看到你說的修正

除此之外

此解答居然又犯了進一步的錯誤

他強辯道:

法條改成非一身專屬權是沒錯
但是那個意思是可讓與而非可代位
原則上若有請求權人不轉讓這個權利
那債權人還是不能自動代位
蓋代位跟讓與不同
代位不需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效力

民法很重視意思表示
有請求權人如果沒有讓與分配請求權之意思表示
任何人都無法強迫其為意思表示或代為意思表示
除非依法自動代位例如代位繼承
否則非一身專屬權仍不等於可自動代位
否則當事人意思表示之自由到哪去了?

 

我看到解答者是公法學的博士 卻犯這種民法很初階的謬誤

立刻就在意見 寫了很嚴厲的批評

後來有點後悔 就改得比較緩和些

"非一身專屬權仍不等於可自動代位
否則當事人意思表示之自由到哪去了? "

民法二四二條已經規定得很清楚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非專屬的財產權
債權人就是可以代位
要不然哪個債務人要給他同意??

 

 

我覺得法律真的沒有很簡單

生活法律的問題有很多細節

事實面的也是 法律面的也是要注意

發問者又常常沒說清楚 不能第一時間問清楚她的真意

當然 這是免費的法律資源

不用計較那麼多 問問題的人也要有心理準備

可是

看到以上那樣的錯誤 還是令人為之一驚

他們如果再仔細思考一下 也許不會犯那樣的錯誤

但 就是回答多了 很順手 大意粗心就出現了

我如果繼續回答下去是否有一天也會這樣

總之

我看以後還是少在知識加回答為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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