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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 親族法 親子法 婚姻法
中川這種以部門來前導的講法
在教學上或有其意義存在
但進而以部門決定其法律效果 實嫌速斷
因為是親子 所以是這種程度的義務
但說明親子關係時 又說因為有此般義務故成其為親子云云
無非循環論證
四分法尤其不能妥適處理例外的情況
舉例來說 別居要做不同處理
何以例外處理?
理由是因為身分關係破裂
可是一開始卻是又用身分來決定其義務
所以回答不了 為何夫妻未離婚前仍是夫妻
別居就足以造成不同義務的法律效果
其實所謂的身分狀態
只是反映了背後的利益 原則的衝突與競合
未切實反映前 也不會就讓這些原則的考量不存在
不同事務仍應作不同處理
法律效果自有其類型化細緻化的必要
再者 部門四分阻擋了新一波的反省
例如扶養與繼承法間的關係
或是與生活保護的關係
都不是四分框架能夠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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