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92501090
熟知遺產繼承相關問題請進...
不 贈與係在當事人三個月前發生的 (94/09~94/12)
雖然 配偶間 贈與免稅
但依法 當事人死亡前二年所為的贈與行為 均視為遺產
所以 那些財產 可以依據上開規定
向外婆(繼母) 要求依民事繼承篇所規定的 第一順位 按人數分配所遺產數
白話講
首先
如果外公寫了遺囑 說兩千萬統統給外婆
因為這種對遺產的處分
會讓其他繼承人一毛都拿不到
可是 法律有保護繼承人至少有特留分可以拿
所以 在特留分的範圍內
例如 母親 舅舅 阿姨 可以主張至少要能到兩百五十萬
但是
- 2009-09-25 09:30:21 補充
本件的外公是在死亡之前就把財產贈與出去
這個時間點 因為人還沒死 並沒有所謂的遺產
所以這個贈與不是遺產的處分行為
而是"生前贈與"
所以 根據實務的解釋
對生前贈與 沒辦法主張特留分
小結
外公在死亡前三個月移轉財產
即使是全部移轉
因為是外公自己的財產
而不是遺產
沒有所謂繼承人可以插嘴的餘地 - 2009-09-25 09:34:44 補充
的規定
那是國家為了避免人民用贈與稅節稅都節掉了
可是畢竟不是遺產呀
所以還特別去立一個規定說 "視為"遺產
所以兩年內贈給繼承人的部份
都還是可以課遺產稅
這種公法上的規定
並不會變更私法上的權利義務
所以
子輩的繼承人們 並沒有辦法根據這個 要求外婆把財產吐出來
另外
本件的外公把土地全部移轉出去
但是也許還有動產等等
母親 舅舅.阿姨們 雖然可以分到的變少了
但都還是繼承人
外公的財產是外公的
除非是外公的配偶或債權人
否則不能阻止外公對他自己財產的處分
所以 例如假設外公的前配偶還活著
可能有可以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尚未行使
或例如本件的母親對外公有債權
也可以阻止債務人的脫產行為
如果以上的情況都不存在
003說的從證據上去主張
外公在做財產處分行為時 神智不清
去證明他在當時並無自主意志做土地的移轉
似乎是剩下唯一的方法
版主為何會認為
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
把自己的財產移轉給後來的太太呢
這一點為何有需要女兒的同意呢
可說來聽聽看嗎
依照某些情節的不同
答案的確也還有其他可能
例如外公沒有扶養本件的母親
由其他第三人養大 所以有扶養義務未清償的不當得利等等
但是
如果神智清楚
本件的外公當初又都已經把母親好好養大
我不懂他對她還有何虧欠...
補充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