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92706702

祖父逝世,沒有遺囑土地一筆,祖父下有子女各一,均歿,兒子下有子女三人,女兒下有子女四人,現在要繼承土地,內外孫共七人,如何分配?
是七人均分?
還是內孫三人共分一半,外孫四人共分一半?

  • 2009-09-27 17:48:17 補充

    祖父之配偶(祖母)已歿,請給我正確選項

    (1)依人數七人均分?

    (2)內孫三人共分一份,外孫四人共分一份?

我的解答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要以親等近者為先

小星星雖然引了很多法條
但從過程中
只有內孫有繼承權的答案是如何得出來的呢

法條本身是沒有這種限制的喔
參考資料 教科書 司法院網站
  • 2009-09-27 20:47:13 補充

    從1138及1139可知道孫輩七人都有繼承權

    但問題是他們的應繼分
    要依照子輩的應繼分來算 或是由七人均分

    也就是 此時是代位繼承 還是本位繼承

    或是問說 1140有無適用

  • 2009-09-27 20:47:57 補充

    甲說
    此種全部死亡或喪失
    依戴老師的看法是並非代位繼承
    並無1140之適用
    直接用1141也就是七人均分

    乙說
    三人合著和林老師的看法 則都認為還是代位繼承
    有1140之適用
    所以要以子輩的應繼分定之

  • 2009-09-27 20:48:39 補充

    實務上有例如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
    採乙說

    結論 從實務見解
    本題被繼承人的兒子之子女三人共繼承二分之一 各繼承六分之一
    女兒下子女四人亦共繼承二分之一 各繼承八分之一

  • 2009-09-27 20:51:14 補充

    補充

    我的結論和leo相同

    但是
    不管是法條和實務見解都沒有區分內孫和外孫

    戴老師的書上也有引二二年院字八九八號(二)強調這一點
    "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 並無內外之別"

    不要被發問人誤導了….

  • 2009-09-29 05:56:52 補充

    9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
    的設例雖並非全部死亡
    而是死亡加上喪失繼承權
    產生子輩繼承人全部不在繼承順位的情況

    但所採理由可看出
    子輩全部死亡的情況仍適用1140

  • 2009-09-29 06:00:54 補充

    乙說: (代位繼承說) 。如以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為本位繼承時,即由次親等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平均繼承,若然,則被繼承人之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子女之子女較少者,其應繼分即因之減少,子女較多者,其應繼分即隨之增加,又因孫子女人數常較子女為多,被繼承人配偶之應繼分亦可能減少,此殊非保護配偶之道。因此,為期能維持繼承人間之公平又可保障生存配偶之生活,解釋上應認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無論全部或一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應解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

  • 2009-09-29 06:01:54 補充

    屬代位繼承較為妥適。且就實質而言,子輩繼承人中若有一人尚生存者,則其他孫輩繼承人為代位繼承,但該子輩繼承人一死亡時立即轉換為本位繼承,論理上顯得極不自然。亦即,是否為代位繼承或本位繼承,取決於子輩繼承人最後一人之生死,實屬不妥。就形式而言,本位繼承說認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

  • 2009-09-29 06:03:05 補充

    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者」,顯示被代位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而言,惟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亦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負歸扣之義務,而該條所謂受有特種贈與之繼承人亦不限於部分繼承人,亦即,繼承人全部均從被繼承...

 

這一題發問者自選的最佳解答和多數解答者都是答均分說 亦即採戴老師說 本位繼承說

另一說雖然有實務見解支持 在這裡還是少數

是因為戴老師的信徒多

還是因為的確均分說比較符合第一直覺

我就真的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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