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民1059 1059-1在處理姓的問題
至於
父母為子女命名的權利 在親屬法教科書上雖然不會特別提到
邏輯上應該也被理解為親權的一環
出於親權或親職在家庭的第一線這樣的性質
濫用前往往是不會被制止的
可是 政府機關在接受新生兒的姓名登記時 或是改名申請時
是否絕對不應該對親權濫用採取事先的預防措施?
台灣的新聞看起來 戶政事務所對審查採取保守的態度
必須讓親權濫用的事實先造成
再由法院將親權移轉予社福機關來處理
相對於此
日本曾經發生過類似事件
戶政雖然先收下了新生兒被命名為惡魔的出生登記申請
(因為 惡 魔 兩個字都在常用漢字範圍內)
但又去請示中央的法務省
做出了不受理的決定
悪魔ちゃん命名騒動
申請父母向東京的家庭法院聲明不服
維基上看起來
家裁的決定是 「命名権の乱用で戸籍法違反であるが、手続き論的立場から受理を認める(親側勝訴)」と
命名權濫用雖違反戶籍法 程序上仍應受理
(但是這樣的擷取是否妥適 應再查詢... )
市向高裁抗告的階段
父母已經用了別的類似音的名字來申請 所以撤回了不服聲明
市府也沒有再追究
p.s網路上也有一則澳洲的新聞
未出世女嬰 父母網拍命名權 中華民國94年2月10日星期四
〔編譯羅彥傑╱綜合雪梨九日外電報導〕線上拍賣網站eBay九日撤下一則廣告,因為刊登該則廣告的一對澳洲夫婦,打算出售自己未出世女兒的命名權,且底價設定為七十五萬美元(約台幣二千四百萬元)。
這則廣告的七天銷售期到九日上午為止屆滿第六天,不過仍無人下標。在這則刊登於澳洲eBay網站的廣告中,來自西澳首府伯斯的這對夫婦,邀請網友投標其小孩的「命名權、廣告權與促銷權」。
廣告寫著:「謹提供閣下參與正在成形的『歷史』的機會。」該則廣告還附帶一張孕婦腹部的照片,上面寫著:「現實令人傷痛!閣下的商標在此。…從出生日起的『五年』期內,我們將提供我們未出世女兒的專屬命名權(限名字而非姓),小女預計二○○五年三月一日出生。」
另一張同樣也是孕婦大腹便便的照片,上面則寫著:「真實生活版的楚門的世界現在開始招標。」商品的名稱則寫著「楚門寶寶」。
儘管這則廣告的銷售期原本在九日傍晚就會截止,但eBay還是決定先予以撤下。澳洲eBay網站發言人費樂指出,他們認為這是一項不適合販售的商品,因為這名兒童的福利與安全可能因此受到傷害。
「悪魔ちゃん」命名事件に寄せて 本文: CiNii
比較精確來說
家裁的看法是 從戶籍法的立法意旨以及(107條等)規定來看
命名權濫用是不被允許的
所以本來就不該受理
誤為受理後應該走113條程序
而昭島市不可以循此不為卻逕為抹消處分
所以該抹消處分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