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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1059 1059-1在處理姓的問題

至於

父母為子女命名的權利 在親屬法教科書上雖然不會特別提到

邏輯上應該也被理解為親權的一環

出於親權或親職在家庭的第一線這樣的性質

濫用前往往是不會被制止的

可是 政府機關在接受新生兒的姓名登記時 或是改名申請時

是否絕對不應該對親權濫用採取事先的預防措施?

 

台灣的新聞看起來 戶政事務所對審查採取保守的態度

必須讓親權濫用的事實先造成

再由法院將親權移轉予社福機關來處理

 

相對於此

日本曾經發生過類似事件

戶政雖然先收下了新生兒被命名為惡魔的出生登記申請

(因為 惡 魔 兩個字都在常用漢字範圍內)

但又去請示中央的法務省

做出了不受理的決定

悪魔ちゃん命名騒動

申請父母向東京的家庭法院聲明不服

維基上看起來

家裁的決定是 「命名権の乱用で戸籍法違反であるが、手続き論的立場から受理を認める(親側勝訴)」と

命名權濫用雖違反戶籍法 程序上仍應受理

但是這樣的擷取是否妥適 應再查詢...

市向高裁抗告的階段

父母已經用了別的類似音的名字來申請 所以撤回了不服聲明

市府也沒有再追究

 

p.s網路上也有一則澳洲的新聞

未出世女嬰 父母網拍命名權                中華民國94年2月10日星期四

〔編譯羅彥傑╱綜合雪梨九日外電報導〕線上拍賣網站eBay九日撤下一則廣告,因為刊登該則廣告的一對澳洲夫婦,打算出售自己未出世女兒的命名權,且底價設定為七十五萬美元(約台幣二千四百萬元)。

這則廣告的七天銷售期到九日上午為止屆滿第六天,不過仍無人下標。在這則刊登於澳洲eBay網站的廣告中,來自西澳首府伯斯的這對夫婦,邀請網友投標其小孩的「命名權、廣告權與促銷權」。

廣告寫著:「謹提供閣下參與正在成形的『歷史』的機會。」該則廣告還附帶一張孕婦腹部的照片,上面寫著:「現實令人傷痛!閣下的商標在此。…從出生日起的『五年』期內,我們將提供我們未出世女兒的專屬命名權(限名字而非姓),小女預計二○○五年三月一日出生。」

另一張同樣也是孕婦大腹便便的照片,上面則寫著:「真實生活版的楚門的世界現在開始招標。」商品的名稱則寫著「楚門寶寶」。

儘管這則廣告的銷售期原本在九日傍晚就會截止,但eBay還是決定先予以撤下。澳洲eBay網站發言人費樂指出,他們認為這是一項不適合販售的商品,因為這名兒童的福利與安全可能因此受到傷害。

 

 

 

「悪魔ちゃん」命名事件に寄せて  本文: CiNii 

比較精確來說

家裁的看法是 從戶籍法的立法意旨以及(107條等)規定來看

命名權濫用是不被允許的

所以本來就不該受理

誤為受理後應該走113條程序

而昭島市不可以循此不為卻逕為抹消處分

所以該抹消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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