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

丫丫 ( 初學者 5 )

發問時間:

2010-10-22 11:37:56 ( 還有 3 天發問到期 )

 

翻譯日文買賣契約時有兩項卡住了~!!誰能幫我解答~有法律知識的日文高手們幫幫忙吧!!因為是重要合約必須要很正確的喔~

(
解約)
甲及び乙は、本商品の最終納入予定日前3ヶ月の予公期間をもっていつでもこの基本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但し、本契約を解約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も現に存在する個別契約についてはその完了までなお効力を存続するものとする。

(期限の利益の喪失)
前条各号の一に該当する事由が生じたときは、甲又は乙は甲乙間の取引により生じた相手方に対する一切の債務について当然期限の利益を喪失するものとする。

  • 2010-10-22 13:44:16 補充

TO 美美:謝謝您喔~真的很熱心!!但因為明天就放假了,想盡量在今天完成,感謝你喔!!


TO chanomou
:謝謝你的回答,真的很受用喔!!!!
請問一下,(解約)中的いつでも,必須翻進去會比較好嗎?因之前有經驗,少翻一個字,結果日本人偏偏針對那個字講~
若改成
甲及乙方,得於本商品的最後交納預定日前3個月(隨時)解除這個基本契約。
加上隨時,這樣會比較好嗎?

另外(期限的利益之喪失)
指的是否為,某方若符合上列該事由時,在該事由發生時,所生交易(買賣),有積欠款項(債務)時,另一方則會喪失原有的收益(利益)?


※予告期限沒錯,之前的打錯了

 

 

001

意見者: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2:31:04

予公期間?

這兩條都很基本呀
也沒有倒向甲乙哪一方
是哪裡會卡住?

 

 

002

意見者:

丫丫 ( 初學者 5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3:18:07

~不好意思 你也沒附上你的答案~很基本,契約不是懂意思就好了 要把它所表達的用中文方式完整陳述,缺一不可,看字面我也知道是什麼意思阿,
以下是我原本翻譯的,你有更好的答案嗎?!有的話再~~

甲方及乙方欲解除本基本契約時,於該當商品的預計最後進貨日3個月前為預告期間,此期間可隨時解除契約。但是,即使本契約解除,目前既存之個別契約,在期限完了前仍具有效力。

 

 

 

 

001

回答者:

美人 ( 初學者 5 )

回答時間:

2010-10-22 13:07:40

不知道只人趕不趕 意思我大概知道可是如果要更完美的翻譯等我先生回來我請他翻譯我先生是日本人 上七點左右 如果趕時間我就沒辦法

 

002

回答者:

chanomou ( 研究生 1 )

擅長領域:

日文 | 房地

回答時間:

2010-10-22 13:15:36

(解約)
甲及乙方,得於本商品的最後交納預定日前3個月,解除這個基本契約。但是,即使解除了本契約,而關於實際存在的個別契約,到其完成為止及其效力係繼續存在的。
(期限的利益之喪失)
前條各項之一,若發生了符合該事由時,甲方或乙方關於通過甲乙間的交易而發生了的對於對方的一切的債務,(責任歸屬者)即喪失該當期限的利益。
===================================
註:「予公期間」應該是「予告期間」吧?
除非本契約的其他容有「予告期間」的出現,須用「… 預定日前3個月的予告期間,解除 … 」,不然則依上記「… 預定日前3個月,解除 … 」,為準。

參考資料 自己+書籍

  • 2010-10-24 14:00:56 補充

    校正之解答如下《※(....)內文字,請自斟酌記入否;前解答『而、該、通過、即、(該)當』等字,校正解答已刪除並加其他字;省略後如下的原文(日文)係文法重點》
    ---------------------------
    (解約)
    甲及び乙は、....をもって.... .... ができる。但し、....においても.... ....するものとする。
    (解約)
    甲及乙方,得於本商品的最後交納預定日前3個月內(或 ….前3個月的預告期間之狀態),(隨時)解除這個基本契約。但是,即使解除了本契約(的狀態),關於(本契約)其關連而實際存在的個別契約,到(個別契約)其完成為止及其效力係繼續存在的。

    參考資料 自己+書籍
  • 2010-10-24 14:03:42 補充

    (期限の利益の喪失)
    前条.... ....により....について当然期限の利益を喪失するものとする。
    (期限的利益之喪失)
    前條各項之一,(若)發生了符合事由時,甲方或乙方關於因為甲乙之間的交易而發生了(的)對於對方的一切的債務,(責任歸屬者)當然須喪失(該)期限的利益。
    ==================
    もって (以て)(連語):[一]格助詞的に用いられる場合。「をもって」の形で用いられることが多い。●(4)動作・作用の行われる際の状態を表す。例.「優秀な成績をもって卒業した」

    參考資料 自己+書籍
  • 2010-10-24 14:04:10 補充

    において (に於いて)(連語)〔格助詞「に」に動詞「おく(置く)」の連用形の音便の形「おい」と接続助詞「て」が付いたもの〕:●(2)事物について、それに関連することを表す。…に関して。例.「在任中、外交において特に大きな功績をあげた」例.「勉強においても、運動においても、彼にかなう者はいない」
    もの 【物】:一、名詞:[四](形式名詞): (5)(「ものとする」の形で)●釋義〉…することとする。例.「甲はその責任を負うものとする(契約書ナドノ文言)」

    參考資料 自己+書籍
  • 2010-10-24 14:57:11 補充

    ====================
    我的看法:
    1. 關於『甲及乙方,得於本商品的最後交納預定日前3個月內,(隨時)解除這個基本契約』,這對於供應(製造)者是非常不利的風險!另一方則具有非常的優勢。
    (※我想應該是母公司(需求者)「策略性的保護自己」的技倆!而供應(製造)者的負責人是母公司派任的,也只好立約。)
    2. 關於(期限の利益の喪失)之條文內容(日文),有「到底誰是(責任歸屬者)之判定方法」、「『一切の債務』係何其多」、「『期限の利益』係何者呢」均不明確的!
    (※除非『前條各項』條文內容已明確記載,否則也是「策略性的保護自己」的技倆!)

    參考資料 自己+書籍
  • 2010-10-24 14:57:32 補充

    3. 如果,契約要求「雙方發生訴訟時,『契約的文字內容』、『法院管轄權歸屬』均以母公司(需求者)當方的為主,也是「策略性的保護自己」的技倆!

    參考資料 自己+書籍

 

 

 

003

意見者: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5:02:53

丫丫有翻的話 其他人就可少打字啦

你翻的正確 基本契約 跟個別契約的區別也有翻出來
問題點在於下面這一句話
本商品の最終納入予定日前3ヶ月の予告期間をもっていつでも...

這裡有一個時點A 最後進貨日
一個期間 是預告期間 (解約時點B前至少三個月 所以才叫預告)
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いつでも,也必須翻進去 你已經翻了隨時
可是它いつでも的前提是要遵守條件

亦即 在該時點A前 只要有遵守提前三個月有先預告
就隨時可以解約 (但是 是在B時點 契約才真正解除喔)

 

004

意見者: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5:06:13

予告期間をもって是一組概念
chanomou
的回答
沒有把をもって翻出來
所以會對予告期間有錯誤的理解

 

005

意見者: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5:14:20

(期限の利益の喪失)這一條
不管是chanomou的回答 或是丫丫
基本架構沒有翻錯
可是 重點沒有理解正確

期限の利益是一組法律概念
中文裡面就叫做期限利益
意思是例如債務人在清償期到來前不需要提前償還等等

而在該當前條各款之一的事由發生時
這一種利益會當然喪失(這裡的當然是副詞)

 

006

意見者:

丫丫 ( 初學者 5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5:19:50

TO~mankindchen
我的問題點就是卡在這裡沒錯,
'
の予公期間をもっていつでも',這句
我認為chanomou的翻法也是對的喔~'
這裡的をもって'應該是表時間,則指是在此時間

因為你陳述的比較偏理論,
是否可以像chanomou打出一句完整翻譯做參考呢?

 

007

意見者: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5:20:22

日本人偏偏針對那個字講云云
這是正常的
因為這是法學日文
不是一般日文
就跟中文世界裡有法律系一樣
契約解釋會找法律系而不是中文系

丫丫的這兩條
與其去問日文1級以上高手
不如去問法律系所的學生
只有他有接近二級以上的程度應該都不會翻錯

 

008

意見者: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5:38:27

我貼上我的版本

甲方及乙方於本商品的預計最後進貨日前,
均得以3個月預告期間而隨時解除本基本契約。
但本契約縱為解除,
已存在之個別契約,
於其期間完了前其效力仍為存續。

 

009

意見者: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

發表時間:

2010-10-22 15:39:44

丫丫可以再讀一次
應該可以明白
chanomou
的翻法等於是
本商品の最終納入予定日前3ヶ月いつでも....
把 予告期間をもって整個省略掉了
可是
偏偏這是解約的法律要件
對不能省掉的

 

 

010意見者: 發表時間:
丫丫 ( 初學者 5 級 )
2010-10-22 18:36:20
TO mankindchen:
經過向日本原廠詢問,真的不是那麼簡單喔~~
我們有三個會日文的人都想破頭了~~

(期間利益喪失)這點更是,
當中的"当然期限",指的是對於債務的應繳款期限。

謝謝你的熱情協助~~
我週一再來深究~3Q~

 

 

 

 

回答者003: kyosuke( 研究生 1 級 )擅長領域:日文 | 作品 回答時間:
 
2010-10-22 18:37:03
(解約)
甲及び乙は、本商品の最終納入予定日前3ヶ月の予告期間をもっていつでもこの基本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但し、本契約を解約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も現に存在する個別契約についてはその完了までなお効力を存続するものとする。

解約
甲方和乙方,可以在最終交貨日前三個月的預告期間內得隨時逕行解除本基本契約。然而,即便本契約解約的情況下,現存的個別條款直到期限結束為止仍然存續其效力。

(期限の利益の喪失)
前条各号の一に該当する事由が生じたときは、甲又は乙は甲乙間の取引により生じた相手方に対する一切の債務について当然期限の利益を喪失するものとする。

期限利益的喪失
前條各項的任一項發生該當事由之時,甲方或乙方由基於甲乙間的交易而產生的對於對方的一切債務,另一方即失去該當期限的利益。


所以甲方或乙方任一方皆可以逕行解除契約
いつでも既然日方如此堅持,那麼翻作「得於本商品的最後交納預定日前3個月內,(隨時)解除這個基本契約。」是可以的

也就是說這段期間內,任一方若符合上列該事由時,在該事由發生時,所產生交易(買賣),有另外積欠款項(債務)時,另一方則會喪失原有的收益(利益),沒錯
參考資料 日文系專業

 

 

 

012意見者: 發表時間: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級 )
2010-10-24 23:13:44
不是"当然期限",
而是 期限の利益
http://dic.search.yahoo.co.jp/search?p=%E6%9C%9F%E9%99%90%E3%81%AE%E5%88%A9%E7%9B%8A&r_dtype=all&aq=-1&oq=&ei=UTF-8

它基本上就是指債務人就清償期享有期限利益
它是可以自己放棄的 也可能因為法定或約定事由而喪失
所以 如果這個期限利益喪失的話
債務人就不能講說 還沒到時間呢 我不要清償
所以人家才會跟你說那指的是對於債務的應繳款期限。
 
013
意見者: 發表時間: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級 )
2010-10-24 23:18:12
 
甲及び乙は、本商品の最終納入予定日前3ヶ月の予公期間をもっていつでもこの基本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這句話其實是可以調動順序的
亦即 等於
本商品の最終納入予定日前いつでも 3ヶ月の予公期間をもって この基本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這理由就是在於
三個月預告期間是一個合法解約的前提要件

覺得預告期間有點難懂的話
就去想一下 例如
有很多租房子的契約會寫說
要提前解約 要提前一個月跟房東講
房東好可以先去貼招租呀等等的
 
014
意見者: 發表時間: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級 )
2010-10-24 23:22:06
 
這個契約只看得到兩條 不是很清楚
但是他有基本契約跟個別契約的結構
我猜它是一個例如甲是上游零件供應商
長期供應零件給下游乙廠商的這樣的契約
所以會有長期合作關係要處理
但同時也有每次的個別供貨關係的要處理
商品交貨與貨款等等的
 
015
意見者: 發表時間: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級 )
2010-10-24 23:42:42
 
所以 例如甲方供貨商決定結束長期合作
假設a商品的預計最後進貨日是12/1
他可以在包含11/30之前都可以提出解約
但是因為遵守3個月預告期間
如果在10/31說要解約
也要到2/1才發生效力
這三個月的期間會有清算的問題出現
而且乙也可以趕快去找另一家供貨商
至於a商品的出貨 是不受影響的
因為已存在之個別契約,
於其期間完了 基本上也就是12/1之後
效力才會結束。
 
016
意見者: 發表時間: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級 )
2010-10-24 23:42:58
 
反過來說 如果是乙決定要解約
他提前三個月講 一樣有讓甲可以早做準備的好處
基本上來說 工廠的生產線隨便停工都是損失
可以事先做好準備調節產能是很重要的
 
017
意見者: 發表時間: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級 )
2010-10-24 23:44:03
 
所以chanomou的補充說
是母公司(需求者)「策略性的保護自己」的技倆云云
我想這是誤解
單這個條文是沒有辦法有這種偏袒自己功能的
除非配合契約中其他條款

這個誤解可能是出於
誤譯成 最後交納預定日前3個月內 的緣故
依這個翻譯的話
所謂最後交納預定日是12/1
結果就可以早在9/1就解約 也可以到11/30解約
但預告期間沒有翻譯出來 所以一解約就發生效力
造成如果在11/30解約的話 生產線馬上就得停擺
就推論出對於供應(製造)者是非常不利的風險

 

 

018

意見者: 發表時間:
mankindchen ( 初學者 1 級 )
2010-10-25 21:37:15

 
對了
日本民法裡的解約或解除
其實有兩種
一種是溯及既往的(消滅其效力)(日民545)
一種是向將來的(日民620等)

但中文裡面 只把前者稱為解約或解除
後者則稱為終止

沒看到契約全貌無法確定
但我會猜它這裡用的日文是後者的意思
所以應該要改譯為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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