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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說,她接到健保局打來的電話
健保局說,查到你沒有半年就回來一次,要你繳費
還要追溯到去年四月”
沒有半年就回來一次
的意思是
不到半年就回來一次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
一、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二、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遠洋漁船船員除外。
條文上來看
出國不夠久就不能停保
所以 如果一年固定回台灣兩次
就不能辦停保 或是說辦了也不符資格
不過....
的確是會想訴願呀
之前沒看過這個規定的內容
想說停保了就不該享用台灣的健保
所以回去時都自費看病耶 脂漏性皮膚炎
我是覺得規定不夠細緻...
它這個規範大概就是怕
...只回來短時間的人
卻趕快復保 瞄準回來的時間看大病
可是
我已經停保
本來就沒打算在回來期間使用健保
為何也不行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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