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論 Obiter dictum 中文多做"旁論"
也可能被省略 只寫dictum
與此相對的
判決理由(羅:ratio decidendi、レイシオ・デシデンダイ)
是指下達該判決所根據之理由
在中文用"判決要旨"或"判決主旨"來翻譯 似乎也不能說錯
因為台灣的民事訴訟似乎習慣把判決主文之判斷與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區分開來
所以如果單純翻譯成中文的判決理由 會把原本英文中的旁論一起包含進去
兩者之區分意義在於判決拘束力之有無 旁論沒有
但又不能以分類害本質 認為原本被當作旁論的就一定不會(被認為)發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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